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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1 條
(要保人解除保險契約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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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
註銷
、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
所有權移轉
且移轉後之投保
義務人
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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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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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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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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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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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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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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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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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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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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