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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2 條(重複訂約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權利)

  1. 1.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2. 2.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3. 3.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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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規定了重複訂約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要保人重複訂立了保險契約,保險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的保險人有權撤銷生效在後的保險契約。此外,該條還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時間,即從重複訂立事實發生時起,直到生效在先的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止。如果保險契約被撤銷,保險人應留下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並將其返還給要保人。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身。根據最新的修訂版本,保險人在要保人重複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時都具有撤銷權。另外,這條規定還強調了保險費的返還,保險人應該將保險費用中已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退還給要保人。 舉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案例例子:假設某個要保人在同一時間內向兩個不同的保險公司重複訂立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契約。後來發生了一起汽車交通事故,此時他想要向其中一家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他可以選擇撤銷生效時間在後的保險契約,然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該保險公司需要退還他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用中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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