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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2 條
(重複訂約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權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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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
撤銷
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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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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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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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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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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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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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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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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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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