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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2重複訂約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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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2. 2.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3. 3.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規定了重複訂約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要保人重複訂立了保險契約,保險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的保險人有權撤銷生效在後的保險契約。此外,該條還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時間,即從重複訂立事實發生時起,直到生效在先的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止。如果保險契約被撤銷,保險人應留下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並將其返還給要保人。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身。根據最新的修訂版本,保險人在要保人重複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時都具有撤銷權。另外,這條規定還強調了保險費的返還,保險人應該將保險費用中已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退還給要保人。 舉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案例例子:假設某個要保人在同一時間內向兩個不同的保險公司重複訂立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契約。後來發生了一起汽車交通事故,此時他想要向其中一家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他可以選擇撤銷生效時間在後的保險契約,然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該保險公司需要退還他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用中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

立法沿革 3

(0851213 制定)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通知或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亦同。

立法理由為使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臻於明確,避免舉證之困難,本條規定一方對他方之通知或申請或同意變更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

(0940114 全文修正)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時,擬參考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法理,第一項賦予要保人及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之權利,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且縱使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不影響其撤銷權。   三、撤銷權之行使應有除斥期間之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保險契約既經撤銷,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爰為第三項規定。

(1091225 修正)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同一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多為意思表示錯誤,為減輕要保人財務負擔,及避免實務作業爭議,爰修正第三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返還之保險費不予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 要保人名詞
  • 撤銷名詞
(0851213 制定)

為使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臻於明確,避免舉證之困難,本條規定一方對他方之通知或申請或同意變更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時,擬參考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法理,第一項賦予要保人及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之權利,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且縱使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不影響其撤銷權。   三、撤銷權之行使應有除斥期間之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保險契約既經撤銷,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爰為第三項規定。

(1091225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同一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多為意思表示錯誤,為減輕要保人財務負擔,及避免實務作業爭議,爰修正第三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返還之保險費不予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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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