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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3 條(所有權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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