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3 條(所有權移轉)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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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3條,當被保險汽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時,移轉方在辦理過戶登記前必須先進行本保險契約的簽訂或變更手續,但停駛中的車輛辦理過戶不受此限制,換言之,停駛中的汽車所有人可以先辦理過戶登記,再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契約變更或簽訂程序,然而,如果未先辦理本保險契約的簽訂或變更手續,則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車輛的新所有人能夠繼續保障交通事故的責任,並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912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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