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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2 條(被保險汽車、未保險汽車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2. 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3. 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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