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2 條(被保險汽車、未保險汽車之定義)
- 1.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 2.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 3.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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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 1. 被保險汽車是指應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的汽車。如果保險人在收到要保書後超過十天仍未接受或拒絕保險的聲明,該要保書所列的汽車就被視為被保險汽車。 2. 如果保險證上記載的汽車,就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3. 未保險汽車指的是應該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但卻未訂立的汽車。 範例:根據本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輛汽車的保險證上記載了保險信息,那麼這輛汽車就被推定為被保險汽車。舉個例子,如果小王的汽車保險證上列出了他的車牌號碼和保險期限,那麼這輛汽車就被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原文經過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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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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