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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1未保險或無須訂立保險契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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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1條規定了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準用規定。根據這一條款,若涉及到未保險的汽車或無須訂立保險契約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則適用本條之前所提及的第34條的規定。根據第34條的規定,如果有多輛汽車共同造成事故或涉及多輛汽車,那麼受害人可以要求各被保險汽車的保險人共同負責賠償。举个例子,如果发生一起未保險汽車或不需要訂立保險契約的汽車事故,并且有多輛汽車參與,受害人可以要求各被保險汽車的保險人連帶給付保險金。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本保險費率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   保險費率之訂定,應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   保險費率應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之紀錄增減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第三十四條規範被保險汽車於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加害人或請求權人負有協力義務,有關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加害人及請求權人亦應負有協力義務,爰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

(08512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第三十四條規範被保險汽車於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加害人或請求權人負有協力義務,有關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加害人及請求權人亦應負有協力義務,爰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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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