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審查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失能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失能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保險人審查失能給付的辦法。根據該條的規定: 1. 保險人審查失能給付的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在審查失能給付方面,保險人應按照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進行。 2. 如果請求權人對失能等級提出異議,保險人應根據已審定的等級先給付保險金。這意味著如果請求權人對失能等級表示不同意,保險人應暫時按照已審定的等級給付保險金,但等級的爭議仍需進一步解決。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制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某個被保險人的失能等級被審定為第二等級。但請求權人對此等級提出異議,認為應該是第三等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應先給付保險金,暫時按照第二等級來處理,而等級的爭議則需要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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