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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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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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2條》,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在現行會計制度的會計項目下,加註本保險的險名,並且制定明細子目,在會計項目下與原有的其他明細子目並列,且具有同等地位。這表示保險人在會計處理中需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作為獨立的項目,並將其與其他相關項目區分並列,以便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情況進行準確的記錄和報告。 例如,如果保險公司同時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其他類型的保險,根據這項規定,保險人應在會計制度中單獨設立一個明細子目,以區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並將其與其他相關項目並列。這樣可以確保保險公司能夠準確地追蹤和記錄每一項保險的業務情況和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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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