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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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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
  2. 2.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
  3. 3.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保險公證人是指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所指的公證人。而個人執業公證人則是指以個人名義從事保險公證業務的人。另外,公證人公司是指以公司形式經營保險公證業務的公司。 根據公證法第十條之規定,公證人是指經過公證考試合格、經司法院認可並登記的人。根據這個定義,保險公證人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經過司法院的認可和登記方可執行公證業務。 所以,如果一個人想成為保險公證人,必須先參加公證考試並通過,然後經過司法院的審核和登記,才能合法執行保險公證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想成為保險公證人,他必須先參加公證考試並通過,然後提交相關文件給司法院進行認可和登記。一旦他獲得了保險公證人的資格,他就可以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另外,如果有公司想從事保險公證業務,則必須以公司形式進行運營,並依法登記為保險公證人公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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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