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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 條(定義-公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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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需要查勘、鑑定、估價或理算賠款時,可以找一個叫做公證人的人來幫忙。公證人會收取費用,並且提供證明。 舉個例子,如果你的車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事故,你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可能會派遣公證人來查勘你的車子,確定損失的程度,然後再進行理算賠款。公證人會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讓保險公司可以依據這些文件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