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10定義-公證人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 條定義公證人,是受託收費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理算的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

Q · 保險理賠被壓價,我可以找誰來重新估?

依保險法第 10 條,可委託公證人

依保險法第 10 條,保險公證人是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可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收費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理算。當你對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金額有異議,你可以自費委託公證人重新估價,其報告在調解或訴訟中具備專業公信力,是平衡保險公司估價權的制度性工具。

白話解讀

保險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派人來看你的損失值多少錢。那個人領保險公司的薪水。你覺得他估出來的數字會偏向誰?保險法第 10 條定義的「公證人」,就是為了打破這種不對等而存在的角色。公證人是獨立的第三方,可以受保險公司委託,也可以受你委託,幫你做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甚至協助理算賠款金額。他收費,但這筆費用在大額理賠案件中,可能是你花過最值得的錢。保險公司估你的廠房火災損失 800 萬,你請的公證人估出 1,500 萬,這個落差就是你的談判籌碼。重點是:公證人的證明在實務上有相當的公信力,不是你自己喊價。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的公證人,是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收費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理算洽商的第三方專業人士,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並列為保險輔助人三角,是建立理賠估價平衡的制度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請公證人要花多少錢?值得嗎?

公證人收費通常按保險標的金額或理賠金額的比例計算,一般在千分之幾到百分之幾之間,視案件複雜度而定。值不值得看落差:如果保險公司估 50 萬、你認為值 120 萬,花幾萬塊請公證人可能幫你多拿幾十萬。內行人提示:很多公證人願意先到現場初步評估再報價,你可以先比較兩三家再決定。

Q2保險公司可以不認公證人的報告嗎?

可以不同意,但不能無視。公證人的報告在法律上是具有專業公信力的證據,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會參考。如果雙方的公證報告差異太大,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再委託第三方鑑定。內行人提示:保險公司自己內部也常委託公證人,所以他們不能一邊用公證人、一邊否定公證人制度的公信力。

Q3保險公證人是什麼?

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收費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理算的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是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的角色。

Q4公證人有什麼資格條件?

需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證照、向保險公證人公會登錄,並符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學經歷要求。

Q5公證人服務範圍包含哪些業務?

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賠款理算與洽商,分火險、車險、海上險、工程險等專業領域。

Q6公證人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保險法明文承認的保險輔助人之一,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並列三角,受金管會監管。

Q7怎麼找合格的保險公證人?

至中華民國保險公證人公會官網查詢登錄名單,依專業領域(火險/車險/海上險/工程險)篩選比價。

Q8委託公證人的完整流程怎麼跑?

保存現場 → 查公會名單 → 比價簽約 → 公證人現場查勘 → 取得報告 → 提交保險公司協商,全程約 2-6 週。

Q9公證人收費多少?

通常按理賠金額千分之幾到百分之幾計算,小額案件可能採固定費率,視專業領域與複雜度。

Q10怎麼證明保險公司估價過低?

公證人現場查勘紀錄 + 同類標的市場行情 + 維修估價單 + 專業鑑定報告,組成完整證據鏈。

Q11保險公證人 vs 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保險公證人辦保險標的估價(保險法 §10),法院公證人辦契約公證認證(公證法)。法源、管理機關、業務範圍完全不同,名字相同是巧合。

Q12保險公證人 vs 保險代理人 vs 保險經紀人差在哪?

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經紀人為被保險人利益但收保險公司佣金、公證人雙向可委託收委託方錢。三角中只有公證人真正中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三大保險輔助人比較
公證人 vs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保険業法 第295条(損害保険登録鑑定人)
韓國보험업법 제2조 제11호(손해사정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26条(保险公估机构)
德國VVG § 84(Sachverständigenverfahren)
美國NAIC Public Adjuster Licensing Model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運送保險或在國外物品之火災保險,以危險已消滅或已發生於訂約時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為限,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受領者,應返還之。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並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受領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05208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 公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0181224 制定)

運送保險或在國外物品之火災保險,以危險已消滅或已發生於訂約時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為限,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受領者,應返還之。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並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受領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05208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