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 條(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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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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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或提供服務,收佣金或報酬,立場與代理人相反。
Q · 保險經紀人是什麼?跟代理人差在哪?
經紀人法定要站你這邊;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
依保險法第9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的人,96年修法後可收取佣金或報酬(含服務費)。這個定義使經紀人在法律上與保險代理人(第8條,代理保險公司)形成立場對立的兩種專業角色,是消費者面對保險市場資訊不對稱時的關鍵制度設計。
白話解讀
整個保險產業鏈裡面,只有一個角色被法律明文要求站在你這邊。不是保險公司,不是代理人,不是業務員,是保險經紀人。條文寫得直白:「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這六個字是整條的靈魂。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收費、代理保險公司的事(第8條),經紀人則是反過來,他的法定職責是為你的利益去跟保險公司談。96年修法把經紀人的業務從單純「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擴大到「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且讓經紀人在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也能收取服務報酬,不再只靠佣金生存。這個修法讓經紀人可以真正做獨立的風險顧問,而不是只能靠賣出保單才有飯吃。
法律定性
保險經紀人為保險法第9條所定義之保險產業專業人員,其法定核心職責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得收取佣金或報酬。本條與第8條(代理人)、第8-1條(業務員)、第10條(公證人)共同建構台灣保險中介人法制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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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保險經紀人要額外付費嗎?
看情況。傳統模式下經紀人跟代理人一樣收保險公司的佣金,消費者不另外付費。但96年修法後,經紀人也可以收取報酬(諮詢費或服務費),特別是在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具體收費方式要事先跟經紀人談清楚。內行人提示:願意跟你收諮詢費的經紀人,反而可能比只靠佣金的經紀人更客觀,因為他的收入不取決於你有沒有成交。
Q2怎麼找到好的保險經紀人?
第一步,到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確認經紀人公司的登記資格。第二步,問他服務模式:是只靠佣金還是也收諮詢費?靠佣金的利益衝突較大。第三步,要求他出示至少三家公司的比較分析,而不是只推一個方案。內行人提示:好的經紀人會先花時間做你的風險需求分析,再推薦產品。如果第一次見面就拿保單出來讓你簽,不管他頭銜是什麼,他的行為模式都是業務員。
Q3保險經紀人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9條,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整個保險產業鏈裡唯一法定要站在消費者這邊的專業角色。
Q4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差在哪?
經紀人依第9條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可跨家比較;代理人依第8條代理保險公司、只賣授權產品。法律定位完全相反。
Q5什麼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
經紀人法定核心義務,要求專業判斷以客戶立場為核心而非保險公司利益,衍生告知、利益衝突揭露、適合度分析、最佳建議等忠實義務內涵。
Q6保險經紀人的「相關服務」包含哪些?
96年修法新增之業務範圍,含風險評估、保險規劃諮詢、保單健檢、理賠協助等,使經紀人脫離單純成交導向。
Q7怎麼找到合格的保險經紀人?
到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確認登記資格 → 問清收費模式 → 要求至少三家公司比較分析 → 確認服務範圍 → 書面化重要承諾。六步驟流程化。
Q8透過經紀人買保險的流程是什麼?
經紀人風險需求評估 → 多家公司方案比較 → 適合度分析報告 → 客戶選擇方案 → 簽約 → 後續定期保單健檢與理賠協助。
Q9經紀人服務費怎麼算?
傳統收保險公司佣金消費者不付,96年修法後也可收諮詢費或服務費(即使契約不成立)。具體收費方式須事前書面約定,避免爭議。
Q10經紀人沒盡到義務怎麼申訴?
蒐集需求分析報告與溝通紀錄 → 向經紀人公司書面申訴 → 向金管會保險局投訴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60日內) → 民事求償。
Q11經紀人 vs 代理人 哪個對我有利?
需求單一且信賴特定公司,代理人即可。大額保單、複雜需求、需多家比較時,經紀人法定要站你這邊較有利。
Q12經紀人 vs 業務員 差在哪?
經紀人依第9條法定義務對被保險人、可跨多家公司;業務員依第8-1條受所屬保險業管理、只能賣自家產品。立場與產品範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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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代理人(第8條) | 經紀人(第9條) | 業務員(第8-1條) |
|---|---|---|---|
| 法律定位(法源) | 代理保險公司,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簽訂契約 |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 受保險業所屬,從事招攬保險業務之人 |
| 法定義務對象 | 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 | 所屬保險業(公司) |
| 可銷售產品範圍 | 僅限授權之保險公司產品 | 市場上多家公司產品皆可比較推薦 | 僅限所屬保險公司產品 |
| 收入來源 | 保險公司佣金 | 佣金或報酬(96年修法後含服務費) | 保險公司薪資加業績獎金 |
| 理賠爭議協助 | 立場偏保險公司,協助有限 | 法定義務協助被保險人爭取權益 | 屬保險公司一方,協助有限 |
| 適合情境 | 已決定特定公司產品,單純購買 | 大額保單、複雜需求、需跨公司比較 | 簡單保單、品牌信任、長期客戶關係 |
代理人(第8條)
- 法律定位(法源)
- 代理保險公司,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簽訂契約
- 法定義務對象
- 保險公司
- 可銷售產品範圍
- 僅限授權之保險公司產品
- 收入來源
- 保險公司佣金
- 理賠爭議協助
- 立場偏保險公司,協助有限
- 適合情境
- 已決定特定公司產品,單純購買
經紀人(第9條)
- 法律定位(法源)
-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 法定義務對象
- 被保險人
- 可銷售產品範圍
- 市場上多家公司產品皆可比較推薦
- 收入來源
- 佣金或報酬(96年修法後含服務費)
- 理賠爭議協助
- 法定義務協助被保險人爭取權益
- 適合情境
- 大額保單、複雜需求、需跨公司比較
業務員(第8-1條)
- 法律定位(法源)
- 受保險業所屬,從事招攬保險業務之人
- 法定義務對象
- 所屬保險業(公司)
- 可銷售產品範圍
- 僅限所屬保險公司產品
- 收入來源
- 保險公司薪資加業績獎金
- 理賠爭議協助
- 屬保險公司一方,協助有限
- 適合情境
- 簡單保單、品牌信任、長期客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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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81224 制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如危險已消滅或已發生者,其契約無效。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05208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0960614 修正)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立法理由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風險評估等後續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經紀人雖無法獲得「佣金」收入,亦應使其有專業之服務酬勞。故為符合保險實務並擴大保險經紀人之業務範圍,爰修正本條。
- 報酬名詞
保險契約訂立時,如危險已消滅或已發生者,其契約無效。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風險評估等後續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經紀人雖無法獲得「佣金」收入,亦應使其有專業之服務酬勞。故為符合保險實務並擴大保險經紀人之業務範圍,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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