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主旨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業經本會 96 年12 月 31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 號令發布(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風險評估等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亦應使其有專業之服務酬勞,爰修正旨揭條文。

二、報酬收取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三、保險經紀人並應事先告知收費對象其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交易公平,俾免衍生糾紛。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均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 號

一、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如附表)。

二、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