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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主旨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業經本會 96 年12 月 31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 號令發布(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時,應可依約定收取佣金,然保險經紀人,除仲介保險契約之簽訂外,實務上亦參與保險相關之諮詢、風險評估等服務工作。若保險契約未能成立,亦應使其有專業之服務酬勞,爰修正旨揭條文。

二、報酬收取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三、保險經紀人並應事先告知收費對象其服務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交易公平,俾免衍生糾紛。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均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731 號

一、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如附表)。

二、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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