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4條: 1.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的公證人,在申請執行業務前的兩年內,需要參加至少32小時以上的職前教育訓練,并且通過測驗。 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執行業務前接受足夠的教育訓練,以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2. 職前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進行。 這意味著教育訓練的執行者可以是由保險相關的機構或學校負責辦理。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要點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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