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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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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2. 2.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4條: 1.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的公證人,在申請執行業務前的兩年內,需要參加至少32小時以上的職前教育訓練,并且通過測驗。 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執行業務前接受足夠的教育訓練,以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2. 職前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進行。 這意味著教育訓練的執行者可以是由保險相關的機構或學校負責辦理。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要點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80044

  • 公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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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