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的公證人在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的兩年內,應參加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這項在職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辦理。訓練的要點與內容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根據目前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教育訓練要點或核可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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