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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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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2. 2.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的公證人在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的兩年內,應參加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在職教育訓練。這項在職教育訓練可以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辦理。訓練的要點與內容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根據目前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教育訓練要點或核可的機構。

  • 公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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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