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受託業務負有忠實查勘、核估之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7條,保險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應該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並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外,保險公證人還有負有忠實查勘和核估的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也不能違反或怠慢其職務上應盡的義務。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保險公證人是指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辦法》所取得公證人資格、並經保險業監理機構核准經營保險公證業務的核准人,其執行業務旨在提供公正、客觀的保險相關業務認證,以確保合法權益之保障。 例如,如果有保險人提出申請將一項財產保險契約公證,保險公證人應該進行詳細查勘和核估,確保該申請符合相關保險法規定,且不涉及任何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同時,保險公證人還需要確保公證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兼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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