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8條的規定,公證人在執行公證業務時,不得為其本身利益以及有利害關係的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這表示公證人在執行公證業務時,必須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不能因為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而影響公證業務的執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專業公正性,以及維護公證業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公證人在處理具有利害關係的委託事務時產生利益衝突,並確保他們的專業行為是公正無私的。例如,在買賣房地產方面,公證人不應該同時是賣方或買方的代理人,以確保公證過程中不會有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同樣地,在處理保險相關事務時,公證人也不應該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以確保公證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證業務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並保護委託人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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