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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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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行業務,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如果沒有委任人的書面同意,就不得將業務複委託給其他公證人執行。 根據《保險公證及法定解釋》一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的專業責任和保密性。公證人的工作是非常重要且敏感的,需要確保所有工作都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如果沒有委任人的同意,公證人就不能將這些責任轉交給其他公證人。 例如,在某個保險契約中,委任人可能僅僅委託一位特定的公證人進行公證工作。根據這項規定,這位公證人就不能將這項工作轉交給其他公證人,除非經過委任人的書面同意。這樣可以確保委任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維護公證人的專業責任和保密性。

  • 公證人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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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