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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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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
  2. 2.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0條,公證人在執行公證業務時,應保存公證報告並備主管機關查核。此外,保存各項文件的期限至少為五年,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0條。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www.lawpod.gov.tw)的記錄,最近一次修訂的版本是於2000年2月5日通過的修訂版。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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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