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0條,公證人在執行公證業務時,應保存公證報告並備主管機關查核。此外,保存各項文件的期限至少為五年,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0條。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www.lawpod.gov.tw)的記錄,最近一次修訂的版本是於2000年2月5日通過的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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