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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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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2. 2.公證人公司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3. 3.公證人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4. 4.個人執業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公證人必須有固定的營業所。營業所不得設在保險業的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內。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2. 如果公證人公司的執業證照登記有任何變更,公司應在三十天內提交變更登記表並支付規定的費用,以換發更新的執業證照。 3. 公證人應該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在營業處所的明顯位置。這樣做是為了讓人們能夠確認公證人的合法身份。 4. 個人執業的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出示執業證照和服務證件的正本或影本。這樣做是為了讓任何人都能驗證公證人的資格和身份。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可信度,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最新的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公證人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 公證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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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公證人公司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