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公證人必須有固定的營業所。營業所不得設在保險業的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內。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2. 如果公證人公司的執業證照登記有任何變更,公司應在三十天內提交變更登記表並支付規定的費用,以換發更新的執業證照。 3. 公證人應該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在營業處所的明顯位置。這樣做是為了讓人們能夠確認公證人的合法身份。 4. 個人執業的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出示執業證照和服務證件的正本或影本。這樣做是為了讓任何人都能驗證公證人的資格和身份。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可信度,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最新的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公證人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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