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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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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 2.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公證人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3. 3.公證人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缺失事項,應確實辦理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主管機關。公證人公司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彙報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該條規定了公證人的帳務管理責任和彙報要求。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公證人的營業和資產負債情況,也可以要求公證人在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營業狀況。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公證人監督和檢查的權限。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3.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公證人應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確實地進行改善並持續追蹤覆查,並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公證人公司應將改善情況以書面方式向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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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