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彙報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該條規定了公證人的帳務管理責任和彙報要求。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公證人的營業和資產負債情況,也可以要求公證人在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營業狀況。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公證人監督和檢查的權限。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3.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公證人應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確實地進行改善並持續追蹤覆查,並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公證人公司應將改善情況以書面方式向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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