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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2. 公證人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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