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了一般公證人和海事公證人的定義和職責。根據這條規定,一般公證人是指收取費用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和賠款相關事宜的人,並為其提供證明。海事公證人則是指收取費用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辦理海上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和賠款相關事宜的人,並為其提供證明。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專業人士能夠根據需要提供涉及保險事宜的公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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