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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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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2. 2.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 3.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了一般公證人和海事公證人的定義和職責。根據這條規定,一般公證人是指收取費用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和賠款相關事宜的人,並為其提供證明。海事公證人則是指收取費用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辦理海上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和賠款相關事宜的人,並為其提供證明。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專業人士能夠根據需要提供涉及保險事宜的公正證明。

  • 公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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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