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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2.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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