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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 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
  2.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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