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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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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 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
  2. 2.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公證人可以具備以下資格之一:1) 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2) 曾通過主管機關舉辦的公證人資格測驗;3) 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有執業案件的經驗;4)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且在該業務中執行了五年以上的業務;5) 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的船長五年以上;6) 持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 根據第2項的規定,具備第三款資格的公證人只能執行同類業務;具備第四款資格的公證人只能執行與其本業有關的公證人業務;具備第五款和第六款資格的公證人只能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相關範例: 例如,一位候選公證人通過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即可獲得公證人資格,從而可以執行與保險有關的公證人業務。又如,一位候選公證人如果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且有執業案件的經驗,則可以執行與這些案件相關的公證人業務。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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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