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擔任公證人或擔任公證人公司的負責人: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但尚未撤銷。 2. 曾經犯有組織犯罪防制法所規定的犯罪且經受到有罪判決確定。 3. 曾經犯有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判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且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十年。 4. 曾經違反保險法等法律且受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且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 5. 受破產宣告但尚未復權。 6. 曾經擔任法人破產時之負責人且破產終結尚未逾過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7. 有重大喪失債權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過五年。 8. 曾因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而被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且尚未逾過五年。 9.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而顯示不適任。 10. 任職於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的現職人員,但若所任職的保險業與公證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董事長和總經理沒有兼任的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該保險業人員可以擔任公證人公司的負責人。 11. 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12. 執業證照被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 13. 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有重大作弊行為且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14. 曾經犯有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法律且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且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 15. 曾經犯有貪污罪且受刑之宣告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且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過五年。 16. 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17.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 18. 曾擔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公證人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在任期間,該公司受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處分或受到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尚未逾過三年。 19. 其他法律對此有限制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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