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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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