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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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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3. 3.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取得執業證照者,其營業登記依有關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3條: 1. 外國公證人公司必須在獲得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將營業所需要的資金匯入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 2. 如果未按照前一項的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者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分公司應該在繳存保證金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後,準備好分公司登記表和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規費,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證照。獲得執業證照後,分公司的營業登記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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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