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外國公證人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外國
公證人
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
申請
分公司
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核
准者,主管機關得
廢止
其許可。
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
規費
,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取得執業證照者,其營業登記依有關
法令
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管理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外國公證人 §3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