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3條: 1. 外國公證人公司必須在獲得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將營業所需要的資金匯入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 2. 如果未按照前一項的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者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分公司應該在繳存保證金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後,準備好分公司登記表和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規費,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證照。獲得執業證照後,分公司的營業登記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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