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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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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外國公證人公司在營業計畫書中應詳細列明每一分公司所需的營業資金,而且這個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這是為了確保每個分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維持其正常的營業活動。如果外國公證人公司未按照規定專撥足夠的資金給每個分公司,則可能會違反這項規定。

  • 公證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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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