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外國公證人公司在營業計畫書中應詳細列明每一分公司所需的營業資金,而且這個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這是為了確保每個分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維持其正常的營業活動。如果外國公證人公司未按照規定專撥足夠的資金給每個分公司,則可能會違反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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