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1條,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需提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1. 外國公證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2. 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和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 3. 重要負責人的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的文件。 4. 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並且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的文件。 5. 公司章程。 6. 營業計畫書。 7. 任用的公證人的有效執業證照副本,或者符合規則的資格條件之證明以及下列其中一種證明文件: - 公證人最近兩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 已經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兩年以上的,其已取得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和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辦理許可登記的,其取得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8. 任用的公證人的身分證明。 9. 預定的分公司經理人和任用的公證人所提供的書面聲明,聲明他們沒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和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所述的情況。 10. 預定的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和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格條件之證明。 11. 最近三年由其本國認可的會計師簽核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12.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的證明文件。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受限於本國法令無法提供,則應提交相關文件。如果某些文件無法以中文提供或記載,則應附上中文譯本;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外,所有文件還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驗證。如果第一項的文件或其他記載事項不完備,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可以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也同樣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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