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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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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擔任公證人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3. 具有其他足以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之事實,並能健全有效地經營公證人業務。 這條規定主要針對擔任公證人公司高階職位的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資格第一項,他們必須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或與之相當的學歷,並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保險相關工作經驗,這些工作經驗可以是在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的經驗。 資格第二項則要求他們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或與之相當的學歷,並且至少有兩年以上的在公證人工作的簽署工作經驗。 資格第三項則提供了一種更加彈性的資格要求,即他們可以通過其他事實來證明他們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並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公證人業務。 以上資料據需要參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來進行釋義,並為最新版本的資料。

  • 公證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具保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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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