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第10條,對於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有以下要求和條件: 1. 公證人公司必須指定一位總經理,負責綜合管理整個公司的業務,並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相當職責。 2. 總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職位。 3. 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應具備以下其中一個資格: - 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的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 有其他足夠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的事實,並能夠進行有效和良好的公證人業務。 4. 總經理的任命或解任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根據這些規定和條件,一位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需要具備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以及保險專業知識或經驗。公司必須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手續。若不符合這些要求和條件,則不能擔任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函數字第08602733611號,中華民國經濟部保險監督處,發佈日期: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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