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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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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3. 3.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證人業務。
  4. 4.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第10條,對於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有以下要求和條件: 1. 公證人公司必須指定一位總經理,負責綜合管理整個公司的業務,並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相當職責。 2. 總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職位。 3. 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應具備以下其中一個資格: - 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的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 有其他足夠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的事實,並能夠進行有效和良好的公證人業務。 4. 總經理的任命或解任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根據這些規定和條件,一位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需要具備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以及保險專業知識或經驗。公司必須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手續。若不符合這些要求和條件,則不能擔任公證人公司的總經理。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函數字第08602733611號,中華民國經濟部保險監督處,發佈日期:2007年11月22日。

  • 公證人名詞
  • 具保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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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