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了申請成立公證人公司時需要檢附的文件。根據該條規定,公證人公司在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公證人的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公證人最近兩年內已經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或者已經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兩年以上,並提供在職教育訓練證明。如果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資格條件,則需要提供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3. 公證人的身份證明。 4. 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和公證人提供無違反法規的書面聲明,即無違反第6條第1款至第9款和第12條至第19款情事。 5. 營業計畫書。 6. 發起人或股東清冊,列明發起人或股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所認繳的股款。 7. 公司章程。 8. 繳足股款的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的證明。 9. 預定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資格證明文件。 10.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若發起人或股東屬於外國公證人機構,還需要另外提供第4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11款和第12款所規定的文件。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行政院公告)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法令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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