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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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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個人執業公證人申請許可登記時應檢附的文件,包括: 一、申請書:申請人應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申請人需提供符合該規則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申請人需提供最近二年內完成並獲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職前教育訓練的證明文件。若已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超過兩年,則可以檢附已取得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以及在職教育訓練證明(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若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許可登記,則可以檢附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五、營業計畫書:申請人應提供的有關其執業公證業務的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申請人應提出書面聲明,聲明自己沒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事。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8條之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申請許可登記時所需檢附的文件是相當重要的,這些文件是確保申請人具備相關資格和能力的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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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