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2條的內容,可得知以下幾點: 1. 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以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證人公司的董事長被更換,該公司必須在董事長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提交一份書面聲明表明該董事長沒有任何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事的問題,並且提供符合前二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進行報備。 2. 公證人公司的營業所在地或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在變更登記後的十五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公證人的營業所在地變更也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證人公司的營業所址或實收資本額發生變更,該公司必須在變更登記後的十五日內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進行報備。同樣地,如果個人執業公證人的營業所址發生變更,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3. 前兩項報備作業的具體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要對報備作業要點進行修正,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9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