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的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後,公證人公司必須在該公證人離職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他的執業證照,同時也要向該公司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範例:如果一家公證人公司的某位公證人決定不再執行簽署工作並離職,該公司必須在公證人離職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情況並繳銷該公證人的執業證照,同時也要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如果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新的公證人或者變更已有公證人,而這些公證人已經領有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必須在增加或變更公證人後的七天內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範例:假設一家公證人公司決定新增一位公證人或者變更一位已有公證人的職務,而這些公證人已經領有執業證照,該公司必須在進行增加或變更後的七天內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該情況。 3. 具體的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 以上是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3條的解釋。資料來源: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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