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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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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2.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後七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3. 3.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的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後,公證人公司必須在該公證人離職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他的執業證照,同時也要向該公司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範例:如果一家公證人公司的某位公證人決定不再執行簽署工作並離職,該公司必須在公證人離職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情況並繳銷該公證人的執業證照,同時也要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如果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新的公證人或者變更已有公證人,而這些公證人已經領有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必須在增加或變更公證人後的七天內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範例:假設一家公證人公司決定新增一位公證人或者變更一位已有公證人的職務,而這些公證人已經領有執業證照,該公司必須在進行增加或變更後的七天內向所屬的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該情況。 3. 具體的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 以上是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3條的解釋。資料來源: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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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