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根據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4條,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而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僅限於現金。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公司有足夠的資本來支持其業務運作。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希望成立一家公證人公司,該公司必須先確保其實收資本額達到最低要求的二百萬元,並且所有的出資必須以現金的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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