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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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