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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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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9條,主管機關有權核准外國公證人機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進行相同業務種類的經營。具體來說,外國公證人機構在經營業務方面需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主管機關會依據需求來決定是否核准設立分公司,並且在核准的情況下,分公司經營的業務種類應與在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這意味著分公司可以在台灣進行與其本國相同的業務,但需要遵守台灣的相關法規和標準。例如,如果一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其本國提供法律文件公證服務,當其分公司在台灣設立時,可以在台灣提供相同的公證服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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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