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9條,主管機關有權核准外國公證人機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進行相同業務種類的經營。具體來說,外國公證人機構在經營業務方面需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主管機關會依據需求來決定是否核准設立分公司,並且在核准的情況下,分公司經營的業務種類應與在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這意味著分公司可以在台灣進行與其本國相同的業務,但需要遵守台灣的相關法規和標準。例如,如果一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其本國提供法律文件公證服務,當其分公司在台灣設立時,可以在台灣提供相同的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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