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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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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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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未依本規則向
主管機關
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
撤銷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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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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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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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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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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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管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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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外國公證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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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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