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 一、財產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二、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9條,財產保險業所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的負債: 1. 財產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2. 群組內每一合約的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48&parentpath=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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