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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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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2. 2.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中華郵政公司簽署保險商品。
  3. 3.第一項經金管會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標準,每年應報金管會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的訓練機構舉辦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訓練時間需達到十五小時以上。這項規定確保了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以提供客戶適切的保險服務。 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能在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他們在接下來的一年內將不能為中華郵政公司簽署保險商品。這樣的要求確保了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能夠持續更新並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 依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金管會指定的訓練機構需每年向金管會報告其訓練內容和考核標準,以核備。這個規定確保了訓練機構提供的訓練內容和考核標準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於2021年7月1日發布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中要求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可由政府機關、金融監管機構或執行商業學校、專業教育機構所舉辦的相關課程提供。這些課程的內容應包括保險商品知識、銷售技巧、保險營銷等相關專業領域的知識和技能。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國內的特定保險專業學院或培訓機構,如保險業界的職業訓練機構、金融大學或學院等,來提供這些訓練課程。這些訓練機構通常會根據金管會的要求,設計和提供適合的培訓內容,並進行相應的考核和評估,以確保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後才能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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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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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