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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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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准:指中華郵政公司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申請核准,始得銷售。 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申請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得逕行銷售。但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通部及金管會或其指定之機構備查。
  2. 2.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金管會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七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屬中華郵政公司經金管會駁回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者,金管會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4. 4.除經金管會同意得以備查方式為審查之保險商品外,中華郵政公司之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保險商品的審查程序可以分為核准和備查兩種方式。核准方式指中華郵政公司需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進行核准才能進行銷售。備查方式則是指保險商品無需申請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以直接進行銷售,但必須在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交通部和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根據第二項,當中華郵政公司申請核准方式的保險商品時,金管會應該在收到申請文件後的四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復的決定,並且在七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的准駁決定。 根據第三項,如果中華郵政公司的保險商品經金管會駁回後,中華郵政公司再次申請審核的話,金管會應該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復的決定,並且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的准駁決定。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前一項的規定。 最後,除非經金管會同意可以使用備查方式進行審查的保險商品,中華郵政公司的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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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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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核准:指中華郵政公司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