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保險商品的審查程序可以分為核准和備查兩種方式。核准方式指中華郵政公司需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進行核准才能進行銷售。備查方式則是指保險商品無需申請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以直接進行銷售,但必須在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交通部和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根據第二項,當中華郵政公司申請核准方式的保險商品時,金管會應該在收到申請文件後的四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復的決定,並且在七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的准駁決定。 根據第三項,如果中華郵政公司的保險商品經金管會駁回後,中華郵政公司再次申請審核的話,金管會應該在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復的決定,並且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的准駁決定。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前一項的規定。 最後,除非經金管會同意可以使用備查方式進行審查的保險商品,中華郵政公司的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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