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在送審保險商品時應遵守的相關規範。該條款強調中華郵政公司在送審時應依法遵守相關法令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訂定的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同時,公司應依照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的規定,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提交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和電子檔案,並提供資料來建立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交的文件和電子檔案的具體要求由金管會所定。當保險商品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後,金管會可以提供給社會大眾進行查詢,其中應至少包含保險商品的內容說明、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費率表(如適用)、簽署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金管會也可以指定其他必要的資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3&mcustomize=&strt_dt=&showDate=#m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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