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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2.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3.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金管會定之。
  4. 保險商品經金管會准或備查後,金管會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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