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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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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2. 2.中華郵政公司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3. 3.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金管會定之。
  4. 4.保險商品經金管會准或備查後,金管會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在送審保險商品時應遵守的相關規範。該條款強調中華郵政公司在送審時應依法遵守相關法令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訂定的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同時,公司應依照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的規定,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提交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和電子檔案,並提供資料來建立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交的文件和電子檔案的具體要求由金管會所定。當保險商品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後,金管會可以提供給社會大眾進行查詢,其中應至少包含保險商品的內容說明、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費率表(如適用)、簽署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金管會也可以指定其他必要的資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3&mcustomize=&strt_dt=&showDate=#mcontent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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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