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1條,當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有疑義時,金管會有權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這意味著金管會有權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以核實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的資格。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未能提出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派遣人員進行說明,金管會可能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的簡易壽險業務進行一定的監督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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