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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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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1條,當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有疑義時,金管會有權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這意味著金管會有權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以核實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的資格。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未能提出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派遣人員進行說明,金管會可能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的簡易壽險業務進行一定的監督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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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