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2條的內容,中華郵政公司在執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時,需聘請精算人員進行業務分析和評估。該公司需要指派一名簽證精算人員,負責簽核相關報表和文件的正確性。同時,該公司也需要委任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對金管會指定的簽證報告進行複核。被委任的複核精算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三次對中華郵政公司進行複核。簽證精算人員和複核精算人員需要具備精算人員的資格,並且有五年以上的保險精算工作經驗,並完成金管會指定或認可的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精算人員的資格可以透過金管會認可的精算學(協)會會員資格,或通過保險學術機構舉辦的精算人員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或者在本辦法施行前通過金管會登記為精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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