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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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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二、犯內亂、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確定。 三、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犯貪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八、有違反保險法規定,曾被保險業撤換後尚未逾五年。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 十、複核精算人員或其所屬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有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二項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情事。 十一、複核精算人員同時為受中華郵政公司委任之簽證精算人員或與受委任之簽證精算人員隸屬於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
  2. 2.負責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壽險處處長,不得兼任簽證精算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了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的情況,以及應予解任的情況。根據這個法條,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擔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如果已經擔任了,應予解任: 1.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2. 犯內亂、外患罪,且受刑的宣告確定。 3. 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或背信罪,且經宣告的刑期超過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不到十年。 4. 犯貪污罪,且經宣告的刑期超過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不到五年。 5. 違反保險法規定、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且經宣告的刑期超過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不到五年。 6. 有重大的信用損失尚未了結,或已經了結但不到五年。 7. 受到破產的宣告,尚未恢復權利。 8. 違反保險法規定,曾經被保險業撤換後不到五年。 9. 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顯示不適合擔任該職位。 10. 複核精算人員或其所屬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有保險法第146條之七第二項的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情況。 11. 複核精算人員同時擔任中華郵政公司委任的簽證精算人員,或與委任的簽證精算人員隸屬於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一個人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情況,就不符合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的資格,如果已經擔任了,應予解任。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15年6月29日,相關資料出處為: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 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宣告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二項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保險法14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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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已充任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