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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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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其停止指派時亦同。
  2. 2.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 一、申請表。 二、同意指派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無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董事會授權書。
  3. 3.中華郵政公司停止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時,應說明其停止指派之原因,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中華郵政公司在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時,需要先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後,中華郵政公司需要提交申請表、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資格證明文件、無不符合規定事項的聲明書,以及董事會授權書等文件報送交通部和金融監管機構備查。而在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時,中華郵政公司還需要說明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的原因,并重新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重新指派的簽證精算人員需要在三個月內重新指派。該資料來自《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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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其停止指派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