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中華郵政公司在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時,需要先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後,中華郵政公司需要提交申請表、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資格證明文件、無不符合規定事項的聲明書,以及董事會授權書等文件報送交通部和金融監管機構備查。而在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時,中華郵政公司還需要說明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的原因,并重新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重新指派的簽證精算人員需要在三個月內重新指派。該資料來自《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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