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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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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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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司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複
核
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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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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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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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負責人之資格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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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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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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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業務員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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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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