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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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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司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2. 2.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複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8 條,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有權授權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一些行為。首先,公司可以要求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正確的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其次,公司必須邀請簽證精算人員參加決策會議,並在會議中發表意見,特別是在涉及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時。此外,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也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進行複核業務,包括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的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依據中華郵政公司公司章程第23條第2項,中華郵政公司設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為公司之最高機關,負責決定公司之重要事項。而董事會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委任相關人員進行簽證業務和複核業務。根據此條,公司有權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的資料和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以便簽證精算人員和複核精算人員能夠順利執行其業務。 例如,在保險業務清償能力方面,董事會可以邀請簽證精算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並要求他們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以便對公司的保險業務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和意見表達。 參考資料: 1. 《中華郵政公司公司章程》, 2022年修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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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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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