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8 條,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有權授權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一些行為。首先,公司可以要求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正確的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其次,公司必須邀請簽證精算人員參加決策會議,並在會議中發表意見,特別是在涉及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時。此外,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也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進行複核業務,包括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的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依據中華郵政公司公司章程第23條第2項,中華郵政公司設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為公司之最高機關,負責決定公司之重要事項。而董事會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委任相關人員進行簽證業務和複核業務。根據此條,公司有權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的資料和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以便簽證精算人員和複核精算人員能夠順利執行其業務。 例如,在保險業務清償能力方面,董事會可以邀請簽證精算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並要求他們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以便對公司的保險業務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和意見表達。 參考資料: 1. 《中華郵政公司公司章程》, 2022年修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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