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根據這條規定,他們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中不得有以下情況: 1. 未在報告中說明應該被說明的情事。 2. 在報告內容中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的情況而未揭露或更正。 3. 採用與相關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的方式而未揭露。 這條法規要求精算人員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中誠實、完整地說明事實情況,並確保其精算處理方法與相關法令和精算實務原則一致。如果有違反這些要求,可能會對該保險業務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這些要求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6&FullDocType=2&LawID=K0070006L001 - 保險業精算實務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取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1&parentpath=0%2C2&mcustomize=onessnews_view.jsp&dataserno=201003210004&mserno=202006160004&aplistdn=ou%3Dthead0037%2Cou%3Dthead%2Cou%3Dap_root%2Co%3Dfsc%2Cc%3Dtw&dtable=News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