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