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