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了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工作時遇到以下情況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一是當中華郵政公司有意使文件成為不實或不當的簽證或複核;二是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的資料;三是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的行為造成無法進行正確和詳實的簽證或複核。 根據這項規定,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應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適當性。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提供必要資料,精算人員有權拒絕簽證或複核。此外,如果中華郵政公司的行為導致無法進行公正和詳實的簽證或複核,精算人員也有權拒絕執行相關工作。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簽證和複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確保中華郵政公司遵守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 - 國際會計準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最新修訂)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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