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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併提報金管會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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