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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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