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如果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違反了該法或該辦法的規定,金管會有權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並在三年以內停止簽證或複核的權限,同時金管會還可以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撤換相應的人員。 參考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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