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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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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如果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違反了該法或該辦法的規定,金管會有權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並在三年以內停止簽證或複核的權限,同時金管會還可以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撤換相應的人員。 參考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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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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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